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 楊裴生 (原名 楊承喜 )相對人 黃喆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原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判決伊應給付相對人美金204萬元,及自民國92年3月2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伊已提起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總計應繳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皆同)82萬5,840元(以1美元兌換30元計算),因伊現僅能以借貸及臨時工勉予餬口度日,同居共財之親屬無一有收入,僅餘之土地復長期設定抵押擔保,債務遠逾土地價值,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伊就原判決萬難甘服,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亦為同法第109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
㈠聲請人於102年度所得為零,名下僅餘坐落台東縣○○鎮里
○段○○○號土地(下稱關山鎮土地),此外別無其他收入、資財,此除據聲請人提出102年度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外(見本院卷第5頁、第9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聲請人98年至102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30頁)。
㈡又聲請人所有之關山鎮土地,103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606
萬3,834元(計算式:13365×453.71=0000000,原以下四捨五入),已設定第一、二、三、四順位抵押權,擔保金額依序為203萬7,110元、200萬元、135萬元、500萬元,總額為1,038萬7,110元,有地政電傳資訊列印資料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18頁),聲請人並陳明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迄均未清償。另聲請人現居住處所,係向第三人承租,亦有其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可佐(見本院卷第34至43頁)。參以聲請人雖非無工作能力,然依聲請人前揭最近5年收入,及其已年逾60歲等情,足徵本件應繳納裁判費82萬5,84
0元確非聲請人資力所得負擔。㈢再依原審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形式上審查(見本院
103年度重上字第892號卷第3至7頁),尚難遽認上訴人之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
㈣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已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
實,為必要之釋明,復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桂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