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
偵字第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毀壞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