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45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林冠穎
被   告  陶弈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
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 陶奕均 」之
記載,應更正為「陶弈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欄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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