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元後,本院97年度執字第1612
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36885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
請裁定停止97年度執字第1612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本
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7年度北簡字第36885號卷宗審查後,
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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