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告 吳專
許國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被告 李碧眞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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