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沙信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沙信邑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48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部分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本文規定駁回其上開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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