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66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睿軒 即東港護理之家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商號為發票行為並於本票發票人欄上為蓋章者,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就簽發之本票負發票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本件本票發票人為 李虹慧 即東港護理之家,而非相對人張睿軒即東港護理之家,相對人實為另一權利主體,不應負票據責任,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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