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花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花附民字第2號原告 鄭雅書 被告 郭忠林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花易字第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忠林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鄭雅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謝欣宓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