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埔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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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埔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祕密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埔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宋○恬(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陳韋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埔簡字第142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埔簡附民 字第 8 號裁定(111.03.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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