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埔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埔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祕密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埔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宋○恬(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陳韋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埔簡字第142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