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6號債權人于采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毓 (即 徐富洋 之繼承人)、 徐璽 (即徐富洋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富洋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請提出足以證明請求週年利率18%之依據(聲請狀所附借據並無約定借款利率;若無法提出,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六、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七、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聲請狀所附借據並無約定清償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