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裕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裕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林裕嘉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3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63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中高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62號裁判程序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 林裕嘉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詐欺│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2日│99年5月28日│99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3133號│99年度偵字第28633號│99年度偵字第2863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交簡字第1834號│100年度易字第663號│100年度易字第663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23日│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交簡字第183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36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3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30日│101年1月3日│101年1月3日│││││(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4176號│101年度執字第2863號(│101年度執字第2863號(│││(本件業已發監執行完畢│編號2-3已定應執行刑為1│編號2-3已定應執行刑為1│││)│年8月,有2次羈押資料,│年8月,有2次羈押資料,││││傳喚執行中)│傳喚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