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9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建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陳建閔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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