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9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建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陳建閔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