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9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皮諾喬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甲○○
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