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鈺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鈺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585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林鈺翔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