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6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趙敏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敏昇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年08月28日止累計89,708元正未給付,其中85,554元為本金;2,870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趙敏昇於民國102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05年0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年08月28日止累計87,342元正未給付,其中83,094元為本金;2,964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36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敏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7%│││85554││8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趙敏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7%│││83094││8月29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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