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重國字第3號抗告人即原告 楊武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高雄地方法院 陳中和 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年4月1日108年度審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