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30號聲請人 羅雅齡 上列聲請人與 黃建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4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