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邱重慶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陳秋娥 之繼承人 張淑如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張淑如之被繼承人張陳秋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代位人應繼分比例。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