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351號
原   告  林家瑜
被   告  鄭青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年9月10日上午10時35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被告偕同 方姿力 到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