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執事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0號異議人 游重墩
游何東妹 游秀英 王坤龍 林溪河 林闕玉 游鈺華 游次郎 游永承 黃淑貞 林靜君
林信龍
林東銘
楊志誠 游慧惠
林淑真
林倉堡
吳振任 吳坤河 吳貴武 林溪池
游 張寶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游棋 富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另因抗告狀未附具繕本,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補提繕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