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小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8年度竹小字第80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98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