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原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原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原簡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友富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5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友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訊據被告陳友富雖於偵訊後階段坦承犯行,然實則於警詢、偵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喝酒醉,伊不清楚,伊忘記了,伊當時酒醉,很醉,伊從早喝到晚,當時心情不好云云。
惟查:
㈠經本院勘驗員警密錄器檔案名稱2018_1207_202325_001.MOV
(下稱密錄器檔案①)、2018_1207_202629_002.MOV之檔案(下稱密錄器檔案②)、2018_1207_202325_003.MOV(下稱密錄器檔案③)、2018_1207_202325_004.MOV(下稱密錄器檔案④)後,結果如下:「由密錄器檔案①畫面顯示時間(下同)自107年12月7日晚間8時23分29秒開始勘驗,見員警 張庭嘉 與義警 林莊傑 在桃園市○○區○○路○○○號民宅內。
【無線電聲】【該屋一片黑暗】【於107年12月7日晚間8時23分41秒,聽見被告大聲吼叫】張庭嘉員警:ㄟ先生。先生。
被告:幹你娘機掰勒!【107年12月7日晚間8時23分43秒】張庭嘉員警:ㄟ!等一下!你幹嘛?【該屋仍一片黑暗】被告:我手剛剛在拿東西啊!張庭嘉員警:你不要亂來喔!被告:我沒有動你喔!是你先跑喔!張庭嘉員警:你不要亂來喔!【於107年12月7日晚間8時24分03秒,見員警張庭嘉朝被告噴灑辣椒水】被告:你噴殺小?【無線電聲】張庭嘉員警:你不要過來!被告:你噴殺小?林莊傑義警:你不要動手,不要過來。
【無線電聲】被告:噴霧劑喔?幹你娘勒機掰!【107年12月7日晚間8
時24分26秒】【畫面中可見義警林莊傑右手持指揮棒防止被告朝員警張庭嘉前進】被告:現在是怎麼一回事?林莊傑義警:冷靜!冷靜!張庭嘉員警:冷靜好嗎?林莊傑義警:息怒!息怒!被告:那你噴霧劑是噴殺小?你跟我講啊!張庭嘉員警:因為你剛才傷害我啊!被告:我什麼時候傷害你,你跟我講。我拿什麼東西傷害你
?請問一下,我請問一下我拿什麼東西傷害你?【員警持無線電請求支援】張庭嘉員警:你剛剛作勢要打我。
被告:可是你剛剛...下去講!下去講!張庭嘉員警:好,下去講,下去講,陳先生你這樣我們也很
痛苦你知道嗎?被告:我比你更痛苦啦!【畫面中見員警張庭嘉、林莊傑義警及被告由上址二樓走下一樓,一樓樓梯間外即為騎樓,由畫面可○○○區○○路○○○號為一透天厝,一樓為娃娃機店,二樓以上為住宅】張庭嘉員警:來啦!先跟我們回去派出所。
被告:我為什麼要跟你們一起回派出所?張庭嘉員警:瞭解情況。
被告:我做了什麼事情?我做錯什麼事情?張庭嘉員警:你剛剛作勢要打我啊!然後又罵我幹你娘。
被告:你在嘲諷我喔?(台語)張庭嘉員警:沒有啊!被告:你現在是在嘲諷我嗎?(台語)張庭嘉員警:沒有。
(台語)張庭嘉員警:你剛剛罵我。
被告:你攻擊我餒!我可以告你喔!張庭嘉員警:沒關係啊!我都有錄到。
密錄器檔案②:接續上開密錄器畫面。
張庭嘉員警:我都有錄到你作勢攻擊我。
被告:沒關係啊!(見被告以胸膛逼近員警張庭嘉)張庭嘉員警:好不好,你作勢要攻擊我。
被告:我什麼時候要攻擊你?林莊傑義警:好了!好了!(伸出右手拉住被告肩膀,阻止
被告逼近員警張庭嘉)被告:我什麼時候攻擊你?張庭嘉員警:你剛剛就是作勢要攻擊我,好嗎?【畫面中見義警林莊傑詢問員警張庭嘉是否已請求支援】被告:我都沒有動喔!林莊傑義警:好啦!你冷靜一點。
被告:你現在拿!拿!拿啊!【於107年12月7日晚間8時26分51秒,見被告伸出右手推員警張庭嘉,然馬上被現場之他人阻止】被告:怎樣?蛤!幹你娘勒!【107年12月7日晚間8時26
分56秒】【畫面中可見有兩名原住民女子拉住被告,阻止被告逼近員警張庭嘉,另可見員警張庭嘉復朝被告噴灑辣椒水】被告:打啊!打啊!打我啊!【畫面一片晃動漆黑,被告與張庭嘉警員激烈拉扯】被告:打我啊!我勒幹你娘勒!【107年12月7日晚間8時
27分28秒】【於107年12月7日晚間8時27分31秒,畫面中可見另一名路人(下稱A男)幫忙壓制被告,後將被告放開】A男:不要喝醉就在那邊幹你娘機掰。(台語)【員警以無線電請求支援】【被告員警與A男將被告放開後,被告轉向與A男對峙,嗣上開其中一名原住民女子,責怪張庭嘉警員做什麼警察後,走入樓梯間上樓,密錄器檔案③、④可見支援員警趕到後,員警將被告以妨害公務逮捕上手銬,並將之送上警車)】」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㈡由上開勘驗可知,被告陳友富全程之態度均極為囂張,且不
斷大聲咆哮,另在勘驗之全程,被告 陳有富 與員警對答如流,且尚可上前推擠、拉扯員警,且於員警將其放開後其尚可知與路人對峙等情事,是可見被告雖於行為時縱使酒醉,然並無因酒醉而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程度,亦無達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程度,是自不得獲邀減免罪責,充其量其僅係藉酒發揮而已。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⑴被告數次對警員張庭嘉、義警林莊傑辱罵「幹你娘機掰」、「我勒幹你娘」等語,其所犯當場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罪,分別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另被告在上開處所二樓辱罵員警,因該處係屬民宅,故僅犯當場侮辱公務員罪,其下至一樓騎樓辱罵員警,則犯當場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罪二罪。⑵由上開勘驗可知,被告當場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暴行妨害公務之行為相互交錯,是其以一行為而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暴行妨害公務罪處斷。聲請人認被告所犯前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而應與暴行妨害公務罪分論併罰,尚有未洽。⑶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為個案衡量:被告所構成累犯之罪名與本罪罪名不同,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之,然其仍屬該法條項所定之累犯。⑷審酌被告於警方獲報民眾報案至上址處理其酒後鬧事之情事,竟不配合員警查察,而先以不堪入耳之言語侮辱警方,復於警方執行公務時伸手推擠及拉扯執行公務之員警,以此方式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對員警公務之執行危害性甚大、被告前於99年間亦有暴行妨害公務而遭判處罪刑之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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