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84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邱永良

被告 陳夢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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