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8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陳夢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