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293號債權人英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晴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凱晴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非 李宇青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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