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9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4號原告 林豪彥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信豪
劉囿維 陳文輝 被告新北市三重區公所代表人 劉來通 (區長)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