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8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英珠
王麗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陳英珠與王麗卿為同事,2人於民國106年3月16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
0段000號「古早味麵線」店內,因故發生爭執,竟各基於傷害之犯意,相互拉扯,且扭打在地,被告兼告訴人王麗卿並咬傷被告兼告訴人陳英珠之手部,致被告兼告訴人陳英珠受有右手第4指傷口(約3公分)、右手傷口感染等傷害,被告兼告訴人王麗卿則受有右側無名指表淺性損傷、上唇撕裂傷及左側臉部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王麗卿告訴被告陳英珠傷害案件,及告訴人陳英珠告訴被告王麗卿傷害案件,檢察官認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兼告訴人2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