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進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進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進成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康進成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就附表編號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誤載為「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3802號」,應更正為「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3802號」),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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