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他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他字第21號原告KANGHUA( 康華 )原告 柯昱如 原告 郭福榮 原告 馮小春 原告 鄭竣鴻 原告 陳亭君 原告 楊佩宜 被告薩摩亞商錦繡前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莙 (WONGKW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
1號判決確定,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又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其中所稱「其他法律規定」,包含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因此,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案件,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部分,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勞工於起訴時,雖然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繳裁判費二分之一,然不過僅是暫時免繳而已。又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裁判費時,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討論結果並基於同一法理,亦應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9月26日向本院具狀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KANGHUA(康華)新台幣(下同)440,695元、柯昱如88,453元、郭福榮155,948元、馮小春71,908元、鄭竣鴻112,059元、陳亭君103,760元、楊佩宜177,025元,及均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經本院於109年5月11日判決被告應如數給付原告上述金額,及均自109年
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查上揭判決,業於109年8月19日確定在案。
三、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暨應繳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其中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的工資部分裁判費,合計總共4,710元。此部分的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即應該向被告徵收之。基此,爰依職權裁定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如
主文所示,並應由被告於10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至於另外原告已經向本院繳納的裁判費部分(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內所示的金額),被告應自行賠償給原告,不在本件裁定的範圍內,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
┌─┬────┬──────┬────┬───────┬────┬─────┬─────┐│編│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工資部分│工資部分裁判費│其他部分│其他部分裁│應徵第一審││號│││請求金額│(依勞資爭議處│請求金額│判費│裁判費││││││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1│KANGHUA│440,695元│307,737│1,655元(│132,958│1,540元(│3,195元(│││康華││元│3,310÷2=│元│4,850-3,│1,655+││││││1,655)││310=│1,540=││││││││1,540)│3,195)│├─┼────┼──────┼────┼───────┼────┼─────┼─────┤│2│柯昱如│88,453元│81,775元│500元(1,000│6,678元│0元(1,000│500元││││││÷2=500)││-1,000=│││││││││0)││├─┼────┼──────┼────┼───────┼────┼─────┼─────┤│3│郭福榮│155,948元│92,723元│500元(1,000│63,225元│660元(│1,160元(││││││÷2=500)││1,660-│500+660││││││││1,000=│=1,160)││││││││660)││├─┼────┼──────┼────┼───────┼────┼─────┼─────┤│4│馮小春│71,908元│67,455元│500元(1,000│4,453元│0元(1,000│500元││││││÷2=500)││-1,000=│││││││││0)││├─┼────┼──────┼────┼───────┼────┼─────┼─────┤│5│ 鄭峻鴻 │112,059元│45,881元│500元(1,000│66,178元│220元(│720元(││││││÷2=500)││1,220-│500+220││││││││1,000=│=720)││││││││220)││├─┼────┼──────┼────┼───────┼────┼─────┼─────┤│6│陳亭君│103,760元│77,543元│500元(1,000│26,217元│110元(│610元(││││││÷2=500)││1,110-│500+110││││││││1,000=│=620)││││││││110)││├─┼────┼──────┼────┼───────┼────┼─────┼─────┤│7│楊佩宜│177,025元│109,408│555元(1,110│67,617元│770元(│1,325元(│││││元│÷2=555)││1,880-│555+770││││││││1,110=│=1,325)││││││││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