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輔宣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改定輔助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輔宣字第79號聲請人 古莉羚 代理人 蔡振宏 律師相對人 古譯升 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古莉玲 」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古莉羚」。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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