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 馬小字 第31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被告 洪惟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3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83元,及其中新臺幣18,667元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