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 馬小字 第3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葉雲仁

彭裕文

被告 洪惟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3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83元,及其中新臺幣18,667元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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