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00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饒佩茹

債務人 盧信融

債務人 邱錦美

一、債務人盧信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參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盧信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錦美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業已明文規定,依債權人所附之借據影本,債務人邱錦美僅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且物上保證人與是否負連帶責任無涉,故依上開法條所述,債權人針對債務人邱錦美請求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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