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等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及契約書,交與債權人收執。詎債務人自民國99年3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