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70號原告 李世和 送達代收人 郭美伶 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之4被告 林紫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陳力揚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