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李女玉 被告官順發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即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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