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采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罪日期應為99年7月7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至15、62至65頁)。
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頁反面、第64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99年2月4日│99年3月2日│99年3月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213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5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8日│└─┴────┴──────────────────────────┘┌──────┬────────┬────────┬────────┐│編號│4│5││├──────┼────────┼────────┼────────┤│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日│99年7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99年度少連偵字│署年度少連偵字第││││第172號│4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1326號│3017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3年1月2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2日│1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