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黃遙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謝滿妹 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