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益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益峻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叁點陸玖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夾鏈袋壹只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5、6行「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瘦猴』之男子」應更正為「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瘦猴』之成年男子」,第6行「(淨重3.7004公克)」應更正為「(淨重3.7004公克,驗餘淨重3.6981公克)」,證據另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依被告所願受科刑之範圍內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第2項,被告不得上訴,惟檢察官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股
100年度偵字第1545號被告詹益峻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8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在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益峻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1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99年9月19日某時,在臺中縣太平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太平區)賢德醫院旁,向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瘦猴」之男子購買海洛因1包(淨重3.7004公克)而非法持有。嗣未及施用,即於同年月20日凌晨0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段231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檢而查獲,並在其所使用之車號00-0000小客車內,扣得上開海洛因毒品。
二、案經臺中市(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益峻與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前開毒品扣案可佐,而扣案之毒品經送檢驗結果確為第
1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3.6981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90018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持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詹益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1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海洛因毒品,請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檢察官蔡宗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南成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