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345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庠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雷正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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