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信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信村因竊盜等貳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信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次按,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21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3、5、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4、6、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竊盜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業已明示對於本件定執行刑並「無意見」乙節,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本院認此部分已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附件:受刑人葉信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3罪)①有期徒刑5月②有期徒刑3月(共6罪)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①112年2月2日②112年2月7日③112年2月14日①112年2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112年2月6日,逕予更正)②112年2月6日(2次)③112年2月7日④112年2月20日⑤112年2月25日(2次)112年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02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025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2年度易字第961號112年度易字第961號112年度易字第266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6日112年6月26日112年8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2年度易字第961號112年度易字第961號112年度易字第2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25日112年7月25日112年9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否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2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25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72號(併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761號)編號1、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4月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共3罪)犯罪日期112年2月17日(2次)112年2月14日(3次;聲請書誤載為112年2月13日,逕予更正)①112年2月20日②112年2月13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914、22815、22823、22933、2335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914、22815、22823、22933、23353號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66號(聲請書誤載為2256號,逕予更正)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4日112年9月25日112年9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66號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12日112年10月24日112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否是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73號(併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762號)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0號⒉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1號⒉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2年1月23日112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440、2468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440、2468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15日112年11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26日112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