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被告 洪嘉懋 被告 吳璟亮 被告 陳國敏 被告 張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730元外,尚應補繳21,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