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而對於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債務總金額約新台幣(下同)1,910,000元,債務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然因債務人月薪為29,540元,每月能力範圍內所能繳交金額為10,000元,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提出之前置協商金額為每月14,000元,因而未能達成協商,債務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此聲請准予更生,並就本院96年度執字第3520號對於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停止執行。
三、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雲林縣四湖鄉公所,每月薪資29,540元之事實,有雲林縣四湖鄉公所員工薪資表在卷足憑,而依債務人95年度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之薪資所得扣除應繳納稅額後,分別為501,572元及424,670元(計算式:513,175-11,603=501,572、439,
236-14,566=424,670),再扣除每年度勞保費及健保費9,237元及9,616元(見證明書)之支出及較不穩定之其他獎金100,480元及54,440元(參雲林縣四湖鄉公所全年所得明細表)此收入後,尚餘391,855元及360,614元,是其95年度及96年度之平均月薪為32,655元、30,051元(計算式:
391,855÷12=32,655、360,614÷12=30,051,元以下四捨五入),則以平均月薪較低之96年度計算,加計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後,其平均月薪尚有30,051元,而債務人並無依法應扶養之人,前置協商金額則為14,000元等情,為債務人所自承在卷,是以其96年度之平均月薪扣除前置協商金額14,000元後,尚餘16,051元,而如以其每月薪資29,540元計算,亦有15,540元,均遠超過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96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509元,而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是債務人並無任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件聲請更生之要件顯然不備,且又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至於保全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美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