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欣琳 民國93年.法定代理人 陳明標 被告 胡麗姮 (即 胡氏麗 姮.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37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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