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卓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9,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