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育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最新全體債權人清冊(詳列個別債權金額、發生原因、是否為擔保債權)。
三、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包含財產目錄、聲請更生前
2年之收入及支出情形)。
四、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費用支出、生活雜支、交通費用、水電瓦斯費、租屋費用、扶養費、行動電話費等)之相關收據與證明文件,並附上明細與計算方式加以說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並釋明有無存款。
六、請提出聲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八、請釋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含托育津貼、育兒津貼)?若有,其金額若干?
九、請說明聲請人交通工具為何?並提出行照影本,或說明係屬何人所有?
十、請說明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何?是否有三節、年終及考績獎金?倘有分別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址設在台東縣,何以在桃園市租屋?
十二、請提出最新還款計畫。(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