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5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賽玲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 施泓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