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救字第112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救字第112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24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受訴行政法院包括現繫屬或將來應繫屬之行政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24號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再審部分,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由為裁定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該裁定聲請再審部分聲請訴訟救助,亦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之。爰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黃 堯 讚

法官黃 奕 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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