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信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117元,應徵裁判
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