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致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9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致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梅錠貳包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說明扣案之梅錠2包,查獲時毛重共2.31公克,初驗後毛重共2.27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其中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淨重0.4776公克)。
二、核被告林致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為警盤查時,即主動坦承持有毒品梅錠2包,並交警扣案,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被告係對於本件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並無刑案前科紀錄,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危害施用者身心健康,且具有成癮性、依賴性,仍為供己施用,購入而持有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2包,動機可議,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持有數量不多,情節非重,暨其於警詢自 陳業工 ,國中畢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2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包裝與毒品在物理上無從析離,應併予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基股
108年度偵字第29913號被告林致憲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
號居臺中市○區○村路0段00號5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致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08年6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西屯區某夜店,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哥」之成年男子購買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2包而持有之。嗣於108年7月4日11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前,因舉止可疑為巡邏員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在其身上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2包(毛重2.27公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致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4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7月2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前揭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2包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前揭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梅錠2包(本署108年度安保字第898號),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檢察官蔣志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