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93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鈞犯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被害人之住宅,所為非是,併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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