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告 黃群惠

訴訟代理人 楊雅勻 律師

葉光洲 律師

被告 許敏森

訴訟代理人 徐亦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分割系爭房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系爭房地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查依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所示,與系爭房地相近門牌、同建築型態、同屋齡、房屋總面積383.48平方公尺之物件,於107年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580萬元,本院審酌系爭房地之房屋總面積為339.87平方公尺,並考量房屋折舊及近年房價波動情形,認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合理交易價格應為1,288萬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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